佛山市顺德区燃气具商会燃气具制造行业人才流动公约
佛山市顺德区燃气具商会
燃气具制造行业人才流动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燃气具制造行业人才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为维护区域、行业内的有序人才竞争,调动会员企业培养人才的积极性,促进行业间人才的正常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顺德燃气具商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为自律性公约,适合于商会各会员企业。
第三条 商会倡导会员企业树立以制度留人、以诚信留人、以人文关怀留人的理念,留住人才、培养人才、发挥人才作用。反对恶性挖人、恶性跳槽行为。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人才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营销业务人员、技术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企业中层干部及其他掌握或接触企业商业机密人员。人才流动是指在会员单位之间通过应聘、他人介绍、本人联系等形式,从一家会员单位到另一家会员单位工作的人事变动。本公约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可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不被外人所知晓的商业资料,如客户资料、销售网络、产品渠道等。
第二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
第五条 本公约规定的人才离职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与企业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的;
2.离职须得到原企业的书面证明,证明企业同意离职,且已办理移交手续;
3.离职人员受聘新企业时,必须出具原企业的离职证明;
4. 人才流动后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客户资料等,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企业招聘人员(指公约第四条中的人员)时,不得有如下违反公约行为:
1.接受没有办理原企业的离职手续的人员;
2.明知新员工是属于在其他企业硬性离职、跳槽,仍然招用的;
3.以利诱、劝说等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人才的;
4.在合同期内,签约者有意泄露或因失职泄露用人单位商会机密(包括技术、经营等秘密)给受惠单位的。
5. 凡被用人单位开除的,在一年内均不得招用。
第七条 会员企业将凡合同期未满的重要人员(指公约第四条中的人员)上报商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商会对人才流动公约的遵守情况建立档案,接受企业举报,对涉嫌不遵守公约的企业和人员,进行及时详细的登记、备案。
第二章 对违反公约行为企业和人员的处罚
第九条 商会建立违约记录,接受企业的咨询,及时向会员企业和签约企业进行通报。并将擅自离职跳槽者的情况在本行业内发出警示,切断跳槽者通道。
第十条 对挖、拉人才和擅自接收跳槽者的企业,商会接受举报后,首先对该企业予以劝导、阻止其违约行为;如不听劝阻,商会将按公约规定在商会网站、简报上予以警示曝光。
第十一条 对违约擅自跳槽者及违约擅自接受跳槽者企业,受损方企业可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擅自违约跳槽者,商会的会员企业在1年内不得予以聘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于二○○八年十二月二日商会一届二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