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印发《佛山市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
《佛山市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21〕9号)由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印发,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多年来,该政策在鼓励区内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推动全区外贸提质增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要求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推动顺德高水平对外开放,结合本区实际,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佛山市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修订办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
2.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五外联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
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业务年度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147号)
4.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转型升级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管函〔2023〕187号)
5.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函〔2024〕96号)
修订办法共六章十六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管理部门和职责,第三章为资金支持范围,第四章为资金申报、审批及划拨,第五章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第六章为附则。
此次修订要点:
(一)根据修订办法第六条,本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参与境内外涉外展览会、对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推广活动、外贸转型升级及区域品牌建设等。
(二)根据修订办法第七条,资金根据当年财政预算资金额度进行统筹安排,支持的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
1.支持企业参加重点展览和涉外活动;
2.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及区域品牌建设专项工作;
3.支持商协会承办对外经贸合作促进活动。
(三)根据修订办法第九条,申报本办法第七条(一)款支持资金的单位除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资金支持范围外,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须在顺德登记注册并依法经营,且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项目支持年度在顺德有进出口实绩。
(四)根据修订办法第十一条,区经济促进局将拟支持的申请单位名单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官方网站、“佛山扶持通”平台等载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入下一阶段。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区经济促进局对异议的项目组织重审,并将重审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五)根据修订办法第十三条,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资金绩效评估。
(六)根据修订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为保障政策稳定性和延续性,在《佛山市顺德区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21〕9号,以下简称“旧办法”)有效期内发生的项目,如对应扶持标准符合旧办法要求且未获得相关扶持的,仍按旧办法标准执行,并需在旧办法有效期结束后的一年内按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本文来源:顺德贸促会




